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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深度透视与治理路径

习近平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作为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1]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驱动人类社会迈向万物皆数的数字时代,引发数字信息生产方式和传播模式前所未有的变革,催生出新的意识形态形式即数字意识形态。作为“以数字化呈现的、承载着各种数字主体的数字需求的思想理念和价值倾向”[2]的数字意识形态,其本质是数字时代意识形态发展的新样态,其安全风险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和运作机理。深刻揭示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现实表征,剖析其内在本质和生成动因,并提出精准治理策略,对于更好地维护我国数字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制度安全,进而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心中有“数”: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现实表征

所谓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是指数字意识形态领域存在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因此,“首先要知道风险在哪里,是什么样的风险,什么时候发生风险”[3]93,对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现实表征做到心中有“数”。

(一)数字信息生产失真风险

数字信息是数字意识形态的基本构成要素和关键承载方式,数字信息的生成方式和生产过程是产生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设备的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传统信息内容的生产方式、规模和结构。泛滥增长和深度伪造的数字信息常常使真实有效的信息被掩埋覆盖,严重干扰信息生产秩序。一是数字信息生产数量泛滥式增长,干扰民众对真实权威信息的接收和利用。传统的信息生产方式主要由主流媒体主导,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与权威性能够得到严格审核和保障。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数字时代的全新产物能够实现数字信息内容的自动生成与即产即发,使得机器“拟人化”“超人化”趋势不断增强,不仅冲击人类对信息内容生产的主导地位,而且改变了传统信息生产规模和内容结构。鱼龙混杂的数字信息极易妨碍民众对真实权威信息的择取及判别。二是虚假数字信息野蛮生长,深度干扰民众对数字信息真伪的分辨。人工智能与深度学习算法可以实现数字信息的深度伪造,既能自动生成出以假乱真的虚假数字信息内容,也能生成出低俗、媚俗、庸俗化的不良数字信息内容,甚至生成出蓄意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反动数字信息内容。这些数字信息通过整合与再造,最终以迷惑性和欺骗性的数字化形式呈现,长期接触极易误导民众的价值判断、瓦解民众对社会的信任度,进而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

(二)数字价值引领弱化风险

信息具有价值塑造功能,数字信息同样以其独特的生产传播方式塑造价值并产生安全风险。数字空间充斥着契合数字时代特征的多元化数字思潮,具有代表性的数字历史虚无主义、数字消费主义、数字自由主义通过“乔装打扮”而不断侵蚀主流数字意识形态价值引领功能。一是数字历史虚无主义通过大肆宣扬数字文明体系所谓的独立性,试图“构建一套全新的数字历史、数字文化以及数字价值观,这将极大地冲击国家意识形态安全”[4],进而达到割裂数字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客观联系、搞乱数字个体思想观念的目的。二是数字消费主义通过设置消费陷阱,诱导数字个体在数字消费体验中达到数字消费致瘾状态,实现对数字消费者虚假欲求的无意识操控。琳琅满目的数字商品,肤浅、娱乐、快餐式的数字文化产品极易激发数字个体的消费欲望,使其在数字消费快感的体验中迷失自我,在无意识中受到数字腐朽思潮的主宰与控制。三是数字自由主义通过鼓吹数字社会自由价值,宣扬数字市场的自由开放、数据跨境的自由流动、数字内容审查自由等,以此掩盖数字剥夺和压迫。然而,“人们并没有通过数字自由成为‘诸众’,反而成为数字资本家的奴隶”[5],展现出虚假数字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骗局。这些多元化数字思潮的泛滥与传播给主流数字意识形态的价值引领功能带来巨大冲击。

(三)数字话语表达式微风险

话语是意识形态表述的关键载体,“一定的意识形态总是借用一定的语言和术语来表达自己的”[6]43。数字图像、数字符号、数字语言的出现极大地冲击着主流数字意识形态话语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潜移默化地解构主流数字意识形态话语的权威性,引发主流数字意识形态话语表达式微风险。一是数字图像弱化主流数字意识形态话语感染力。数字图像是经过特殊数字编码处理的话语形式,一张数字图片、一段数字视频可以将海量数字信息进行整合重塑,并通过图像剪辑、情景勾画等形式,将抽象单调的意识形态话语内容转变为生动形象、可视化的具象画面内容,进而使数字个体产生强烈的感官刺激。二是数字符号淡化主流数字意识形态话语吸引力。数字表情包等数字符号凭借其直观化、诙谐化、幽默化的特征,耦合数字个体非语言表达偏好,成为传递数字个体价值观念、情感诉求的重要话语形式和特定数字群体之间进行数字交往的重要工具,这相较于严谨规范的传统话语体系更具吸引力。三是数字语言消解主流数字意识形态话语权威性。与主流数字意识形态话语庄重严肃相比,数字语言更具泛娱乐化特征,能够迎合数字个体多样化、个性化的使用需求。但数字语言中恶搞、调侃、戏虐的表达方式以及其中的数字常用暗语、数字缩略词等,往往成为特定数字圈层进行表达的专业术语,圈层术语的时常出圈并进一步被更多数字个体了解使用,这也在深度消解主流数字意识形态话语权威性。

(四)数字传播环境恶化风险

数字主体、内容、渠道等共同构成了系统化的数字传播环境,既是数字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产生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重要环节。数字传播主体、内容、渠道的“去中心化”趋势深刻影响着数字意识形态传播环境。一是数字传播主体“去中心化”冲击主流数字意识形态传播主导权。在传统媒体时代,主流媒体往往是意识形态传播的主体,普通民众往往是被动的意识形态接受者。数字技术的发展降低了普通民众参与数字意识形态生产与传播的门槛,而数字传播主导权的“下移”和“扩散”加剧数字传播主体的“去中心化”趋势,消解由官方主导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主体权威,导致传播主导权弱化甚至丧失。二是数字传播内容“去中心化”加速形成数字茧房效应。“人人都是媒体”的数字传播格局使数字意识形态传播内容纷繁芜杂,数字个体既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选择所接收的数字信息,也可以忽略或排斥其他数字信息,从而陷入相对封闭的数字茧房之中。三是数字传播渠道“去中心化”加剧数字成瘾。数字媒介的发展打破了由主流媒体把控的传统信息传播渠道,数字个体不仅能通过数字媒介获取和传播信息,而且能在数字技术打造的线上、线下及混合数字渠道中,拥有更加逼真立体和深度沉浸的感官体验,致使数字个体更加依赖数字传播渠道的数字成瘾效应日益增强。由数字主体、内容、渠道等综合作用造成数字传播环境恶化是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重要表征。

二、“数”本求源: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深层本质

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观念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了意识形态的方向与性质,“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7]3。不同属性的数字意识形态是建立在截然不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不同属性的数字意识形态之间本质区别的物质基础在于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生产关系的对立。我国的数字意识形态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民至上逻辑基础之上,这与建立在私有制和资本至上逻辑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数字意识形态有着根本差异。因此,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深层本质是以数字为主要表现方式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之间对立和斗争而产生的安全风险,这些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之争。

(一)道路安全风险

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不仅是由“上层建筑”层面争论而产生的安全风险,而且也是源于举旗定向的道路之争而带来的安全风险。一是以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而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树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探索走符合自身国情发展道路的成功典范,得到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赞赏与借鉴。而数字中国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数字时代的重要表现形式,却遭到美西方全面的数字化质疑与攻击。其大肆宣扬数字私有化、自由化等数字价值理念,反对政府数字干预的行为,其本质是以数字化方式否定中国共产党对数字中国建设全面领导的地位、权威、功能和价值,最终达到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目的。二是以鼓吹西方式现代化道路进而否定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数字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中国已经探索形成了独立自主的数字化发展道路并取得显著的数字发展成就。然而,“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的发展道路是不可持续的,在他们看来,中国要想发展,必须实行西方的社会制度,必然转向西方的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8]。面对中国实施的数字中国发展战略和实现路径,西方国家以强烈的数字意识形态傲慢与偏见地看待数字中国发展道路,在数字领域“去中国化”“反中国化”“逆中国化”,其实质则是否定中国的数字发展道路和数字时代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三是以诋毁中国道路的文明价值进而否定中国式现代化所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及其文明贡献。数字文明是人类文明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种文明发展道路及其形态的数字化实现程度是其文明程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发展过程。西方的数字发展模式是建立在数字资本与数字技术对本国人民和其他国家和人民剥削、掠夺和控制基础之上,是以数字资本为核心的资本主义道路,其在数字时代根深蒂固的局限性是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显然,西方国家诋毁中国道路所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其实质是否定中国所倡导的全体人民共享数字发展成果、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等从根本上开启和超越与西方数字资本主义文明道路不同的人类文明新道路和新形态,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和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

(二)理论安全风险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原则,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是党的理论创新的本质要求,也是数字时代能否实现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和指导实践的必由之路。当今世界,人类社会面临着数字化发展与转型的全新时代课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既面临如何适应乃至引领数字化发展趋势,也面临能否实现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认识和解答数字时代人类面临的种种矛盾和问题,进而防范和化解以西方理论进行数字意识形态定义和解释的安全风险。一是以感性化传播西方数字理论进而否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数字理论。西方数字理论实质是以数字形式呈现的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反映资本意志的理论体系,其理论内核带有鲜明的反马克思主义特征。一方面,主观重构数字时代人类历史,向人类勾勒出数字社会将停留在数字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假象,从理论上彻底否定数字社会主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实质是站在唯心主义立场上人为割裂历史发展的连续性,进而攻击否定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及其指导的数字理论。另一方面,用碎片化、模糊化的数据裁剪拼凑成所谓的“历史全貌”,对历史史实进行数字化扭曲、对英雄人物进行数字化戏虐,进而营造出“真人真事真声”的幻象,实质是用片面孤立的形而上学否定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及其指导的数字理论。二是以推行西方数字话语霸权否定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西方国家通过推行数字话语霸权,实现对时代发展、社会进步、文明演进等重大议题的设置和阐释。例如,提出所谓的“数字主权”理论,以此掩盖其进行数字监控、非法获取数据隐私等数字领域双标行径。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数字理论主张与话语体系,是主动回应国际社会在制定全球数字治理新秩序的普遍关切,打破西方数字理论局限的创新理论和话语建构。显然,西方鼓噪我国在数字领域后发优势的威胁,将数字领域的问题政治化,人为制造数字意识形态对立等,本质上是通过攻击中国数字理论进而否定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

(三)制度安全风险

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内在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时代,资本主义制度在两制并存的格局中依旧处于优势地位,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基本和重要制度的攻击不仅从未停止,而且利用数字优势不断强化,由此产生的制度安全风险日益增加。一是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西方国家编造所谓的中国“数字威权主义论”,认为中国“在数字领域建立起一套威权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模式”[9],其本质是恶意抹黑党对数字领域的领导,将数字领域问题泛政治化、泛意识形态化,进而在政治领域去中心化、在意识形态领域去马克思主义化,妄图颠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领导制度,尤其是动摇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二是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国的制度优势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得以鲜明体现。然而,西方国家却打着中国数字市场不够开放、企业竞争环境不够公平等幌子,对中国数字经济进行打压,进而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体系带来巨大安全风险。三是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西方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各个方面。比如对中国依法治国制度体系的攻击就是重要表现。一方面,鼓吹数字空间言论自由,弱化数字空间依法治理的正当性,将中国依法治理数字空间污名化为对言论自由的管制,攻击中国在数字领域所实行的法治制度。另一方面,滥用国内法律压制中国数字技术进步,阻止中国数字企业开拓国际数字市场,全面遏制中国在数字政策制定、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数字创新等方面发挥制度优势。

(四)文化安全风险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要增强文化自信,也要建设文化强国,更要铸牢文化安全屏障,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坚决打赢意识形态斗争。敌对势力在数字时代并未停止对我国进行文化侵略和文明侵蚀,这使得文化安全风险更加突出。一是通过炮制“西方数字文化中心论”以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断炮制所谓的“西方数字文化中心论”,强化西方国家是数字文化的中心,非西方国家则处于数字文化的边缘。同时,通过推行数字文化霸权,在数字文化生产与传播过程中,将西方的数字价值理念融入数字文化产品之中。一方面,在数字文化产品中植入拜金、享乐、功利等西方文化观念和生活方式,诱导数字个体沉溺于数字消费景观之中,以使其失去奋斗动力、躺平了事。另一方面,在泛娱乐化文化产品的数字化营销中,内嵌“娱乐至上”“低级趣味”等素材,戏虐革命精神、调侃革命历史、恶搞革命先烈形象,误导民众“放弃革命”。更为重要的是其兜售数字自由、数字民主、数字人权等西方“普世价值”,以此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二是通过制造“数字文明冲突论”以攻击中华文明。西方社会精心构造并散播“数字文明冲突论”,提出不同数字文明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未来世界的冲突将呈现出不同数字文明之间的冲突,并进一步提出中华文明将成为未来西方数字文明的潜在威胁,制造出中西方数字文明之间的对立。例如,西方社会强调所谓数字文明的独立性,实质是对中华文明连续性的攻击;批判中国的数字文明因循守旧,实质是对中华文明创新性的攻击;制造数字文化分裂,实质是对中华文明统一性的攻击;排挤非西方数字文明,实质是对中华文明包容性的攻击;掩盖资本主义数字文明的贪婪性与侵略性,实质是对中华文明和平性的攻击。

三、细“数”之因: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生成动因

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生成与数字社会结构性变迁、数字主体利益调整、数字资本的干预、数字治理尚未完善直接相关。

(一)数字社会结构性变迁加剧数字意识形态复杂程度

数字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不仅拓展了人类生活的场域、重塑人际交往模式,也使数字意识形态领域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一方面,数字社会拓展了人类活动的场域,日益成为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聚集地。当前,人类活动的物理空间面临“数字化”转型,形成“能够映射现实物理空间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虚拟数字空间”[10。]随着现实空间与数字空间的深度交融,现实空间中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能够映射于数字空间,并在数字技术的作用下以符号化、虚拟化形式呈现,使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更趋隐晦化、复杂化。另一方面,数字社会重塑数字个体的交互模式,人际交往互动的即时完成加剧数字信息内容的审核把关难度。数字空间为广大数字个体提供表达观点和利益诉求的平台,“扩大了与陌生人拓展社会关系的可能,也使得线上线下社会关系互为镜像同步推进”[11]。人际交流互动的即时完成,在突破以往现实社会对人际交往时空限制的同时,也使形形色色的思想观念在数字空间高速流动运转,增加数字信息审核难度。

(二)数字主体利益调整增加数字意识形态整合难度

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生成与数字利益矛盾紧密相关,利益诉求的分化导致思想观念的分化,给数字意识形态整合带来巨大挑战。一方面,数字个体利益分化加剧数字意识形态分化趋势。随着社会的数字化转型,数字社会主体结构及利益格局发生相应调整。不同数字个体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千差万别,极易发生利益冲突。而当数字个体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且无法找到畅通的表达渠道,往往会将不满情绪传递至数字空间,使数字空间中观点想法五花八门。数字个体的价值取向受此影响将悄然生变,加剧数字意识形态的分化趋势。另一方面,数字群体利益聚合乃至固化加剧数字意识形态冲突。庞大数量的数字个体会根据共同利益以及共同的兴趣、喜好、情感和数字互动体验集聚成数字社群。数字利益的聚合甚至固化使得不同社群之间极易因数字利益差异引发观点对抗、价值冲突、思维偏见乃至数字极端主义的出现,进一步加剧数字空间价值观念的撕裂和思想极端分化,增加数字意识形态整合难度。

(三)数字资本干预数字意识形态的生产与传播过程

数据是数字社会最为核心的数字资源,不仅承载着数字个体在数字劳动中创造的价值,而且也承载着“信息的使用价值,同时也是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和买卖”[12]。因此,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彰显出巨大的经济、社会和意识形态价值,使得各种势力对数字资源的争夺不断加剧。一方面,数字资本的干预使数字平台往往遵循利益至上、流量至上的原则,通过抢夺数字空间海量的留痕数据,深度挖掘分析其中所隐藏的数字个体价值偏好,进而生产出符合数字个体审美旨趣的数字信息内容,以实现对数字意识形态生产内容的操控。与此同时,通过“算法黑箱”操纵数字信息的流向,甚至将带有资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内容精准地推荐给数字个体,潜移默化侵蚀其思想观念。另一方面,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数字技术优势打造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全球数字社交平台,不仅掌控全球数字信息来源,而且能够源源不断地对外输出西方主导的数字价值观念,由此引发诸多安全风险。

(四)数字治理尚未适应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形势

当前,数字治理中的短板弱项尚未有效化解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一是从事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治理的人员数量不足。随着我国数字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数字平台企业与数字设备使用者的规模不断壮大,数字信息生产及传播数量骤然增加,数字治理难度持续上升,使得有限的人力资源无法与风险治理的现实需求相匹配。二是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治理的工作能力相对滞后。部分管理人员对新兴的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发生规律、基本表现和演变特征缺乏基本认知。往往在风险治理工作中出现本领恐慌,错过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处置的最佳窗口期,使小风险演变为影响全局的大风险。三是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治理的规章制度尚未健全。现有的意识形态领导体制、意识形态领域法规体系、网络平台行为约束机制、网络内容审核机制等管理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但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虚假数字信息泛滥等问题,给数字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带来巨大压力。

四、用“数”有方: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治理路径

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治理要借“数”之力,做到用“数”有方。通过健全数字之“制”、破除数字之“滞”、推进数字之“智”、完善数字之“秩”,构建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综合治理格局。

(一)健全数字之“制”,加强党对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治理的领导

习近平指出,要善于“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13]113。一是落实党管数字意识形态原则。要将党的领导贯穿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治理全过程、各环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承担起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14],严格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党内法规,做到守土担责、失职追责,压实数字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二是协调党领导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治理的工作机制。党的各个部门、各级组织、各条战线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既要发挥党的领导优势,又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治理,形成风险共治工作模式。三是加强党对数字利益整合协调。党要协调数字个体间的利益关系,缓和数字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数字鸿沟等突出矛盾。为数字个体搭建畅通的数字利益表达渠道,及时解决合理数字利益诉求,有效凝聚社会共识。

(二)破除数字之“滞”,主动助力数字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内容全覆盖

不断加强和创新数字内容建设,以内容优势赢得安全优势,是抵御可能迟滞我国数字化进程的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必然要求。为此,一是增强高质量数字文化供给。不断推出体现新时代重大成就的数字文化产品,加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数字化宣传弘扬力度,主动回击和应对错误数字思潮。二是创新数字意识形态话语表达方式。数字文化产品的创作要充分考虑数字个体的思维方式、接受习惯和语言习惯,善于通过鲜活生动的故事形式传递数字理论、吸引数字个体对反映主旋律数字文化产品的关注。三是提升数字意识形态国际传播能力。要整合国内媒体资源,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实现媒体资源的优势互补、深度融合,形成多终端、多渠道的数字宣传矩阵,抢占数字信息内容生产、传播的制高点,在全球数字传媒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数字意识形态国际传播力,防止在国际空间失语失声。

(三)推进数字之“智”,优化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治理的技术保障

善于发挥数字技术的智能优势,努力实现以数字技术手段防范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以数字技术力量化解技术引发的数字意识形态危机。一是加快推动数字核心技术突破,打破发达国家数字技术霸权。加快“对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神经网络芯片等关系长远发展的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3]115-116突破力度,消除数字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技术性隐患。二是加强对数字信息内容的审核监测。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及时收集海量的数字信息,精准分析其中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实现对数字信息内容有效过滤、对潜在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动态监测预警。三是优化智能算法推荐技术的设计标准,明确算法推荐技术的介入尺度和应用边界。严禁算法被设计成仅根据数字个体喜好、关注程度和背后操控者主观意愿匹配信息的算法模型。严禁屏蔽主旋律作品和过度推荐同质化、碎片化数字信息内容,有效规避不良数字思潮传播。

(四)完善数字之“秩”,构建数字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治理的规则秩序

一是不断健全维护数字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秩序。对进行数字意识形态攻击渗透,散布负面数字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责,对数字个体的账号管理、直播服务、论坛发帖等行为要列出红线和底线,严禁数字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发布违法与不良数字信息。二是不断完善引导数字平台主动履责的道德秩序。通过制定数字平台自律公约、推动成立数字平台行业协会,引导数字平台自觉审查平台中的数字信息内容,主动履行维护我国数字意识形态安全的企业责任,推动数字平台健康有序发展。三是推动建构公正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新秩序。积极阐述、推广由我国提出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等全球数字治理的中国方案,推动在数字技术、数字平台、数据资源等方面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共同致力于打造安全稳定繁荣的数字空间。

刊载于《思想教育研究》2023年第12期

作者 刘志礼 李佳隆 大连理工大学必威BET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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